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1-05-17 11:57

你好
 个人将购买的非住房及建筑物对外销售的,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执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 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 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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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不是可以扣除,是增值税本来就从收入里剥离出来的。
2019-09-25 08:42:43
是,用增值额除项目扣除金额
2020-07-15 17:18:13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的哦
2021-07-09 16:58:57
期间费用不能取得证明的: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   2.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行业的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020-05-04 21:29:25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不可以扣除
2022-08-16 21: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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