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小赵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8-07 00:45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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