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在2019年都没有合同的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采购一批货物价值我1000多万元,B公司知道意向后同过C公司采购原材料价值700多万,后按照约定送往DEF等公司委托加工价值100万有原材料使用证明,并将加工完成后的产品送往A公司有送货单及入库单并且A有销售下环节的出库记录。如果2020年现在A公司打款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CDEFA给B公司开具发票,B公司并付款。请问在没有合同情况下,但是有真实的交易这样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吗?如果B公司与其他公司补签合同合理吗?时间签2020可以吗?但是有个情况是A公司直接与CDFE等公司业务联系来往,因为只有B公司具有行政许可安排,DEF等公司加工的。B公司在2019年开具委托书安排DEF使用C公司运送的原材料加工后,送往A公司。到2020时候A公司才把300多万打过来,B公司扣除了费用之后,打款CDEF等公司并开具发票。请问以上行为ABCDFEF等公司是否虚开增值税发票呢?我就是担心的是B公司没有实物但是有DEF提供的样品,因为国家规定必须留存
疯狂的羊
于2020-04-11 13:57 发布 4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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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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