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216万,需要交多少印花税 问
同学你好 双方各自交万分之五 答
你好老师,结转税金时,未交增值税有个2分钱,但是这个 问
您好,这个通过营业外收入调整。 答
老师,我想问一下,就是员工报销的时候,用的一张12000 问
您好,意思是1月,给钱了,但是没有票是吧 答
老师,我有个疑惑就是7月后不是执行实缴制度吗?然后 问
公司实缴资本有过渡期! 1、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3、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意思是认缴的出资期限在2032.6.30前),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意思是把认缴期调整截止到2032.6.30)。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答
请问一下营业执照有信息咨询服务和信息技术咨询 问
不可以的,居间费,这个是代理费中介费的。 答
现在地税的态度好差,国税的不错,他们吃着国家饭也真是的,想投诉又不能投诉,下次有什么事又的找他们,感觉心里憋了一口气……
答: 心态平和些看待一切税务事宜,因为你们迟早会找他们办事的,不用投诉了
浙江国税网 现在进去的,要先进地税网 在进国税网吗
答: 先进那个都可以的,一般是先申报国税再地税,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工程异地怎么缴国税地税?
答: 你好!建筑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