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超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12-01 08:56

(1)业务(1):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相应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业务(2):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不得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但是支付的运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1%=1100(元);

  业务(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16%=x

  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x=

  (2)销售汽车装饰物品、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出租汽车,均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2000+5000)×16%=

  (3)业务(4):应计算缴纳增值税=25750÷(1+3%)×2%=500(元);

  业务(6):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020-600)÷(1+5%)×5%×10000=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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