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主营农用机械的生产销售,2018年5月18日,与湖南地区经销商(非代销性质)乙公司签订各3000台两种规格的收割机销售合同,单价分别为5600元/台、3500元/台,约定货到乙方仓库1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次日,甲公司如数发货,甲公司能够客观地确定向客户提供的商品符合合同的约定规格,5月30日,乙公司收到全部6000台收割机。2018年6月1日,乙公司完成了对收割机规格及数量的验收工作。则甲公司确认收入的时间为()。

2023-03-01 10:50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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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甲乙双方签订的是销售合同,根据分销合同的规定,是发货即交付的类型,当乙方收到全部6000台收割机时,甲方可以确认收入,最终确定的收入支付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

甲公司主营农用机械的生产销售,2018年5月18日,与湖南地区经销商(非代销性质)乙公司签订各3000台两种规格的收割机销售合同,单价分别为5600元/台、3500元/台,约定货到乙方仓库1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次日,甲公司如数发货,甲公司能够客观地确定向客户提供的商品符合合同的约定规格,5月30日,乙公司收到全部6000台收割机。2018年6月1日,乙公司完成了对收割机规格及数量的验收工作。则甲公司确认收入的时间为()。

A:2018年5月18日

B:2018年5月19日

C:2018年5月30日

D:2018年6月1日

答案为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销售合同,根据分销合同法规定,属于交付与收款分离的类型,即发货即交付,乙方收货,甲方发票确认收入,乙方收到全部6000台收割机时,即可以确认收入。所以答案为C,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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