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函件出售某种货物,明确了货物的规则、数量和价格,并明确:如果乙公司接受,须在2021年2月6日前回复;乙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通过丙快递公司发出承诺,但由于丙公司快递员投递失误,承诺于2021年2月10日方送达甲公司;此时,甲公司已将要约所述货物全部出售给丁公司,无货供给乙公司,但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久等无货,于2021年2月13日派人催货,甲公司以乙公司的承诺迟到为由予以拒绝,乙公司不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合同尚未生效,因为甲公司发给乙公司的函件属于要约邀请
C:合同尚未生效,但因为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甲公司仍然要赔偿乙公司所受损失
D:合同已经生效,但由于丙公司投递失误,应由丙公司赔偿乙公司所受损失
答案为D,由于乙公司在2021年1月28日通过丙快递公司发出承诺,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已经生效。虽然丙公司的快递员投递失误,但这不要求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所受损失,而是要求丙公司赔偿乙公司所受损失。因此,此题运用了合同法中关于对要约行为及合同生效等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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