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

2023-02-27 10:44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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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徐某对合伙企业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由于丙丁属于有限合伙人,不适用连带清偿责任,但甲乙丁三者均属于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是D,由于丙丁属于有限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仅承担本协议约定的本金和收益损失,因此不适用连带清偿责任,甲乙丁三者均属于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普通合伙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徐某对合伙企业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要求甲乙丁三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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