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0万元,约定以甲的A幢房屋抵押给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以甲的B幢房屋抵押给乙。之后,甲未能按约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行使抵押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只能对甲的A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C:乙可选择对甲的A幢房屋或者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D:乙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记载的抵押物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不一致,抵押无效
答案是B,这是一道法律制度题,需要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析。根据登记原则,登记可以更正抵押的形式,但不能更正抵押的客体,即抵押物的范围。在此案例中,双方为了借款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以甲的A幢房屋为抵押物,但是由于登记机关记载有误,登记为以甲的B幢房屋抵押给乙,其实是甲抵押多一处房屋,这样,抵押形式发生改变,但客体没有发生改变,抵押物仍然是A幢和B幢房屋,故乙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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