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其子公司与某钢厂的钢材买卖合同在1000万元的限度内提供连带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钢厂交付给子公司的价值50万元的一批钢材质量严重不合格,子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货物,但甲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钢厂提出了异议。子公司与钢厂的买卖总价款额达到800万元时,甲公司以书面通知钢厂终止保证合同,但在钢厂收到该通知之前钢厂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是( )。
A:1000万元
B:900万元
C:850万元
D:750万元
答案是C。由于甲公司已经以书面形式向钢厂终止保证合同,并在钢厂收到通知之前,子公司又交付了100万元的钢材,因此,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是之前子公司和钢厂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提供连带保证的总价款额,也就是800万元。因此,答案是C,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是8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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