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7年7月21日销售产品一批给丙公司,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6万元,双方约定丙公司应于2017年11月30日付款。甲公司2017年8月5日将应收丙公司的账款出售给工商银行,出售价款为100.3万元,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应收丙公司账款到期,丙公司不能按期偿还时,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11.6万元(含增值税额),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出售应收账款时应确认的营业外支出为( )万元。 2023-04-07 16:32 534
在2017年8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元,款项尚未收到。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于某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上述债权出售给该银行,价款为382200元,在应收乙公司的上述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该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已对上述应收债权计提坏账准备4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出售上述应收债权应确认的营业外支出为( )元 2023-04-07 16:25 548
2017年3月1日,M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N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因N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付到期债务,2017年6月30日,M公司与N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如下:M公司同意豁免N公司债务84万元,其余债务于2017年10月1日偿还,债务延长期间,每月收取2%的利息(若N公司从7月份起每月获利超过20万元,每月加收1%的利息)。假定债务重组日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假定M公司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45万元,整个债 2023-04-07 15:55 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