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和丙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即向丁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该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任何合伙人不得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2023-05-07 09:37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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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甲公司违反内部规定,擅自与丁公司签订合同,且丁公司利用此知悉内部规定,因此不应对丁公司的损失负责。诚信原则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和丙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即向丁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该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任何合伙人不得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丁公司不知道该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该合同无效

B:如果丁公司不知道该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该合同有效

C:如果丁公司知道该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该合伙企业应承担因不执行合同给丁公司造成的损失

D:如果丁公司知道该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该合伙企业不应承担因不执行合同给丁公司造成的损失

答案为D。由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违反了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而且丁公司知道该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因此该合伙企业不应承担因不执行合同给丁公司造成的损失。在这里,合伙企业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