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下列各项中的主体均为乙公司的投资者,其中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假设没有相反证据)的有(  )。

2023-05-05 13:30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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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草案》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收购法律事务中有统一意图、以集团整体利益做出一致投票行为的股东,故C项的董事长是一致行动人,而A、B、D项均不是一致行动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下列各项中的主体均为乙公司的投资者,其中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假设没有相反证据)的有(  )。

A:甲公司的控股股东

B:与甲公司同时受丙公司控制的丁公司

C:由甲公司的董事长兼任经理的戊公司

D:持有甲公司25%股份的王某

答案为C,这个题考察收购过程中一致行动人的身份,由《公司法草案》第41条规定可以知道,一致行动人,是指收购法律事务中,有统一意图并以集团的整体利益做出一致的投票行为的股东。由此可见,A项不属于一致行动人;B项没有提到是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C项提到董事长兼任有统一意图并以集团的整体利益做出一致的投票行为,满足一致行动人定义;D项提到持有25%股份,但不提到要统一意图并以集团的整体利益做出一致的投票行为,故不是一致行动人,因此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