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己和庚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丁、戊、己和庚为普通合伙人,甲和乙因为一场事故,均依法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2023-04-14 17:37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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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继续担任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角色,应当办理退伙结算。甲可以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若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转为有限合伙人,应当办理乙的退伙结算。

甲、乙、丙、丁、戊、己和庚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丁、戊、己和庚为普通合伙人,甲和乙因为一场事故,均依法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应当直接为甲和乙办理退伙结算

B:甲可以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C:甲可以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转为有限合伙人,应当为乙办理退伙结算

D:应当直接为甲办理退伙结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不得继续担任,应当依法办理退伙结算。由此可知,正确答案是C:甲可以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转为有限合伙人,应当为乙办理退伙结算。该题运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