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和赵五同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三欠王六人民币3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王六在不满足于用张三从甲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还可以( )。
A:代位行使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此题的答案为B,这是一道合伙企业法的考题,债务人张三无力清偿债务,王六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所以选B。这里考查了合伙企业法关于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知识点主要有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债务人财产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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