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王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不慎被人骗走一大笔资金,造成合伙企业无流动资金,使合伙企业陷入困境。鉴于该合伙人在其他与经营有关的重大问题上也经常疏忽,经其他合伙人研究一致同意,决定将其除名,王某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王某可以( )。
A: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D:在其他合伙人作出除名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诉
答案是B,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内部的管理决定有异议,除了可以采取通过协商解决等方式外,也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答案B是正确的,运用的知识是中国《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人解决管理决定异议的规定。解析:关于题目,首先要弄清楚王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他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解决异议,然后根据《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人异议的规定,正确选择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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