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企业欠甲企业货款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乙地法院诉讼。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有( )。
A:甲对丙不享有债权,故甲不能起诉丙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甲应当在乙地法院起诉丙
D项说法正确。因为本题中,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万元,期满未还,而乙企业曾给丙企业发出催收通知书,而乙企业和丙企业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企业可以在乙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丙企业,这符合《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即当债权人有合法理由不能直接行使其债权时,应由债权人认可的债务人代为行使其债权。因此,D项说法正确,甲企业应当在乙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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