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17年度,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应收账款期初余额为100万元,期末余额为150万元;预收账款期初余额为50万元,期末余额为1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7年度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金额为( )万元。

2023-04-10 10:30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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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甲公司2017年度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金额=1000+170+50-100=1080万元,即答案为A。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17年度,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应收账款期初余额为100万元,期末余额为150万元;预收账款期初余额为50万元,期末余额为1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7年度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金额为( )万元。

A:1080

B:1160

C:1180

D:1260

答案为A,根据现金流量表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金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值税+应收账款净增加额-预收账款净增加额。

相应的,甲公司2017年度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金额=1000+170+50-100=1080万元,因此,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