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7年11月发现2015年10月购入的专利权摊销金额错误。该专利权2015年应摊销的金额为150万元,2016年应摊销的金额为600万元。2015年、2016年实际摊销的金额均为600万元。2015年、2016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已按照每年600万元扣除该项费用。该项无形资产税法上的摊销年限、摊销方法、预计净残值等与会计上一致。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假定税法允许调整应交所得税。不考虑其他因素,对于该事项处理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112.5万元
B:甲公司应调减未分配利润396万元
C:甲公司应调减盈余公积33.75万元
D:甲公司应调增应交所得税ll2.5万元
答案是D,由于2015年、2016年实际摊销的金额均为600万元,而实际应摊销的金额只有750万元,因此应调增应交所得税112.5万元。这里利用了税收法对所得税的计算公式,盈余公积也是一种税收费用,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表示甲公司应调增应交所得税1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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