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2018年2月5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甲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2元红利。3月1日公司

2023-03-02 20:22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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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某提出的“高送转”利润分配方案被董事会以分歧终止,程某是董事会秘书赵某的妻子,王某是甲公司股东。

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2018年2月5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甲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2元红利。3月1日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甲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乙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买入甲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甲公司2%的股份,乙公司不持有甲公司股份。2019年3月,证监会对甲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调査期间,证监会认定王某与乙公司在2018年2月购入甲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査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回答以下问题:

1.李某在2018年1月25日提出的“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什么未实施?

答: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因此该方案未予实施。

2.程某和王某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程某是董事会秘书赵某的妻子,而王某是一位甲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