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债严重,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决定中止交货,并及时通知乙公司。甲公司的行为是()。
A:违约行为
B: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为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D: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答案为D。这个题目运用了民法典第55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要求在支付不能履行前,先行向对方发出提醒,让其履行,若履行不能,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因此,甲公司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债严重,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决定中止交货,并及时通知乙公司。甲公司的行为是()。
A:违约行为
B: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为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D: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答案为D。这个题目运用了民法典第55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要求在支付不能履行前,先行向对方发出提醒,让其履行,若履行不能,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因此,甲公司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