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1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甲以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机器设备作价 10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50万元出资;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出资, 四人约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享有分红权。2021年9月17日,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听说了A公司的现状,因A公司欠B公司到期货款1000万元,B公司遂要求A公司还款。A公司表示账面仅有800万元,无力偿还全部欠款。B公司调查后发现:(1)2018年9月1日,甲将房屋交付给A公司使用,但一

2023-03-02 10:37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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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文就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和出资以劳务形式发生的情形的效力进行了讨论,甲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从而未能获得股份;乙的出资额被要求补足;丙的出资无效。

2018年8月21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甲以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机器设备作价 10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50万元出资;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出资, 四人约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享有分红权。2021年9月17日,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听说了A公司的现状,因A公司欠B公司到期货款1000万元,B公司遂要求A公司还款。A公司表示账面仅有800万元,无力偿还全部欠款。B公司调查后发现:(1)2018年9月1日,甲将房屋交付给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2)乙的设备因为市场变化贬值,2021年9月市值变为70万元。B公司遂向法院主张:(1)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2)认定乙出资额为70万元,要求乙补足出资。(3)认定丙的出资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 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是:

(1)甲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出资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及时完成出资,自出资义务完成之日起,股权比例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甲未将房屋的产权进行转移登记,因此甲未能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故B公司可以向法院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

(2)乙出资额为70万元:由于乙出资的机器设备在2021年9月变为市值70万元,B公司可以向法院主张乙的出资额为70万元,要求乙补足出资。

(3)丙的出资无效:由于《企业法》的第十一条的规定,出资以劳务形式发生的,经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出资劳务商没有全部完成劳务,出资劳务商对出资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丙的出资无效。根据以上给出的答案,可以知道,这道题考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关于出资人出资义务、出资以劳务形式发生的情形下的出资效力等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