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2023-02-14 12:46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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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合同法,让与债权有效生效,受让人受益,债权人需要被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通知,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有效对甲生效。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D: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答案为B,这道题考察的是债权让与的有效性。根据《合同法》规定,让与债权的有效性对受让人生效,对债权人只要受让人与被让人之间有通知,债权人便不再有权提出债务抗辩。所以,B选项中的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