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7年6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货物,价款为100万元(含增值税)。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5个月内付款。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01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已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甲公司于2018年2月3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该事项导致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调整的金额为(

2023-02-12 18:52 来源:会计学堂
545
摘要: 根据《会计准则》,计提坏账准备需要将账面价值减去可能收回的价款,应纳税所得额等信息,以计算出未分配利润调整的最终金额,答案为A:-33.75.

甲公司2017年6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货物,价款为100万元(含增值税)。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5个月内付款。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01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已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甲公司于2018年2月3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该事项导致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调整的金额为(  )万元。

A:-33.75

B:33.75

C:12.5

D:-45

答案是A:-33.75,解析: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应以账面价值减去可能收回的价款来计算坏账准备,计提后的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可能收回的金额。此处可能收回的金额即100万元乘以收回率40%,即可能收回的金额为40万元。计提后坏账准备=100万元-40万元=60万元。由于原本已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故实际计提坏账准备=60万元-10万元=5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故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5%=12.5万元,未分配利润调整的金额=50万元-12.5万元=-33.75万元,因此答案为A:-33.75.运用的知识点包括:会计原理、会计准则、税法及有关相关财务报告披露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