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该视同销售吗?

2021-03-25 02:00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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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

单选题专项练习

【本题所属章节】 《涉税服务实务》 第一章 导论(已更新至2025)
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该视同销售,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某税务师事务所2019年接受某生产企业委托,代理该企业增值税纳税事宜。9月,该企业将自产的成本为100万元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10%。在咨询税务师时,税务师认为增值税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13万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填报。对于该事项,税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A. 税务师的判断是正确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B. 税务师事务所要代企业缴纳1.3万元的税款及滞纳金

C. 税务师事务所会被处以3.5万元的罚款

D. 税务师事务所会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

【答案及解析】C

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该视同销售,该企业应确认的销项税=100×(1+10%)×13%=14.3(万元),该企业少缴纳1.3万元增值税,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以选项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