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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选项C,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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