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23-02-26 14:37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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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的票据,未经过甲的合法认可,故丙不拥有票据权利,这符合民法上的认可规则,即发票人的认可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为C,由于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因此并未经过甲的合法认可,因此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这里运用了民法上的认可规则,即认可权属于发票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要求发票人对票据的认可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