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一下:我们18年5月与采购厂签订的16%的材料专票合同,因为工程原因至现在才要结账,现在税率调整为13%,当期合同上签的是价税分离的合同,请问这种情况采购方要求我们补3%个点的税差,这样做是否合理?有什么 税务文件可以反驳对方的吗?谢谢!
renacui
于2021-01-29 14:42 发布 615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1-01-29 14:43
这个是这个样子的啊,这个税率调整是属于政策的影响,这个也可以理解为是不可抗力,那么补这三个简单,这个税差的话,这个要看你协议里面怎么约定,如果说协议没有约定的话,就要看你心里面有没有明确约定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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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这个样子的啊,这个税率调整是属于政策的影响,这个也可以理解为是不可抗力,那么补这三个简单,这个税差的话,这个要看你协议里面怎么约定,如果说协议没有约定的话,就要看你心里面有没有明确约定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
2021-01-29 14:43:22

你好,简易计税开票价税分离入账,收到成本费用发票不需要价税分离
2019-07-07 14:31:38

要的,要做价税分离的
2020-06-03 12:09:58

购进不需要价税分离,因为不能抵扣
销售必须价税分离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
2016-04-08 11:10:57

结算时本身就是不价税分离,价税分离都是会计人员核算的事,销售人员是不会管价税分离、还是价税不分离的,只管工程款全部收回,以及什么时候收回的。
2020-06-16 18: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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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acui 追问
2021-01-29 14:56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1-01-29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