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人18年8月份借了50万,18年年底因为没有发票拿进来,所以18年年底把钱还给公司了,然后19年1月份又把这50万取走了,这样没关系吗,就是如果从税务的角度来看,有没有风险

A
于2019-03-08 12:52 发布 498次浏览
- 送心意
月月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03-08 12:53
你好,没问题的,都计入往来款借款就可以。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没问题的,都计入往来款借款就可以。
2019-03-08 12:53:16
您好
19年1月份再把这个钱取出来可以
2019-03-11 15:19:27
是的,可以这样操作的,能避免让法人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019-03-13 09:34:42
你好,
是的,大额现金往来,有税务风险的
2020-05-18 19:00:51
你好,有利息没有做,还是1万也没做
2019-04-16 10:37:14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A 追问
2019-03-08 12:54
月月老师 解答
2019-03-08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