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下,交割单存在股票买入、卖出、红股,逻辑上讲的通吗?

西瓜很甜
于2026-09-02 19:42 发布 121次浏览
- 送心意
董孝彬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6-09-02 19:45
您好,逻辑上是讲得通的。交割单里同时出现买入、卖出、红股三类记录,对应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先通过买入建仓获得股票,持有期间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券商清算后红股自动入账增加持仓数量,之后你再卖出部分或全部股票变现。这三笔记录因果连贯,买入是起点,红股是中间的公司行为导致股份增加,卖出是终点,在交割单中前后出现完全合理。
涉及会计分录,按一行借一行贷、多科目连写格式如下,借贷金额相等:
买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成本)
贷:银行存款
收到红股时(送股增加股份,总成本不变,仅数量增加、单位成本摊薄,无资金收付):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红股,数量增加)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原持仓,数量结转)
卖出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成本)
贷:投资收益(差额,亏损则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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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18:47:19
您好,交割单仅核对分红金额、股权登记日、证券户名,不做免税判定凭证。依据财税〔2008〕159号执行先分后税,合伙主体不交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新三板分红差别化免税仅限个人直接持股,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不能适用;依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分红穿透至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按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法人合伙人分得红利自行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对法人合伙人无扣缴义务,自然人个税扣缴义务发生于确认应付分配时,次月15日内申报,税目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按经营所得申报。
以收到分红1000000元,自然人甲占60%,有限公司乙占40%为例,简化分录,去掉本年利润中转,甲乙分开核算,借贷金额相等: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
借:投资收益 1000000
贷:合伙人资本—甲 600000,合伙人资本—乙 400000
借:合伙人资本—甲 600000
贷:应付利润—甲 600000
借:应付利润—甲 6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000
借:合伙人资本—乙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2026-08-15 19:41:40
你说的使用权资产抵消是什么情况下抵消,能说下吗?
2024-09-10 09:59:23
您好,解答如下
A公司取得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1200(万元);
A公司 5 年后出租该无形资产,租赁期只有 3 年,不影响A公司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因此A公司 2×15 年应计提的摊销金额=1200/15=80(万元)。
2024-01-17 09: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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