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公司是装修公司D,公司股东是机构股东,其中机构股东A的法人是a,装修项目上有很多劳务人工的支出,没有发票,现在我们机构股东A的法人a,设立了一个劳务公司B(法人是a),以后的劳务人工的费用通过D转给B,B劳务公司再付款给工人,申报个税,B给D 开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的发票,这样可以吗,会有什么风险呢,我是D公司的财务,那B 公司开票给D,算不算环开呢,因为B的法人是a,然后D公司的股东也是a
张芳
于2026-08-05 17:36 发布 127次浏览
- 送心意
董孝彬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6-08-05 17:39
您好,可以操作,不属于环开。环开认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前提是无真实业务、资金空转回流;只要劳务业务真实,B实际安排工人干活、发放工资、做个税全员全额申报,做到合同、发票、资金、业务四流匹配就合规,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主要风险:一是属于关联交易,定价必须公允,适用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定价异常税务可核定调整;二是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项目名称,备注不合规D不能抵扣进项、不能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三是B不能为空壳,要留存考勤、实名制资料,工资银行直发工人,全员申报个税,依据国税函〔2009〕3号,严禁资金从B回流到a及D关联账户;B出虚开风险会直接传导D,发票会被列为异常凭证做进项转出、纳税调增;D要留存关联交易审议资料,对应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D公司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B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落地必须留存:劳务分包合同、工人实名制考勤表、B直发工人工资银行流水、B个税申报记录、工程量结算单、备注合规的发票、B劳务资质。金税四期会重点扫描同一自然人控制企业互相开票,不能单纯为补发票缺口搭建架构,没有实质用工管理会涉嫌虚开,D财务需要把控全部证据链完整。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张芳 追问
2026-08-05 17:46
董孝彬老师 解答
2026-08-05 18:02
董孝彬老师 解答
2026-08-05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