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下,关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股权转让协议必须单独列明转让价款与认缴未实缴出资额,未实缴认缴部分不计入印花税计税基数。】,如果转让协议涉及:实缴与未实缴,这个地方具体怎么约定,可以帮忙举个例子吗,忘记了。

西瓜很甜
于2026-08-04 21:17 发布 154次浏览
- 送心意
董孝彬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6-08-04 21:19
您好,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项,协议必须分开写明已实缴对应转让价款、认缴未实缴权益金额以及出资义务承接主体;
比如 甲方转让目标公司30%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已实缴200万元,未实缴300万元,本次转让总对价240万元,其中已实缴200万元对应转让价款240万元作为印花税计税基数,未实缴300万元属于认缴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该部分不另行作价,股权转让完成后该300万出资义务由乙方全部承接,甲方不再承担出资责任。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该条款仅适用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不适用;协议未单独列明未实缴权益部分,计税基数不得做剔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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