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孝彬老师 您来帮我解答这个问题 谢谢。 破产法里的管理人的撤销权行使,我想弄清楚,关于到期债权以及未到期债权提前清偿,在破产受理时间点的前1年内清偿,都有哪些规定?

天晴
于2026-08-02 18:24 发布 98次浏览
- 送心意
董孝彬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6-08-02 18:26
您好,依据《企业破产法》31条、32条,受理前1年内区分两类清偿:清偿未到期债务适用31条,受理前1年内提前清偿即可撤销,无需判断清偿时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清偿已到期债务适用32条,仅受理前6个月内+清偿当日具备破产原因才可撤销。
受理前6至12个月区间,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仍适用31条可撤销;清偿到期债务超出32条6个月期限,一律不可撤销。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普通破产债权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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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这个题应该选择C选项
2024-05-06 11:44:37
C 选项C:核查债权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确认债权是人民法院的职权。
2024-04-26 13:46:43
你好,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我们再次分析下列各项的职权归属:
A选项:更换管理人。这是债权人会议的一个明确职权。如果管理人不能胜任工作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更换管理人。因此,A选项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B选项: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成员。债权人会议确实有权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成员,以确保债权人委员会能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所以,B选项也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C选项: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这个职权并不属于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这一决策通常由管理人负责,因为管理人是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主要角色。债权人会议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决策权在于管理人。因此,C选项不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D选项: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这一职权同样不属于债权人会议。根据规定,这一决策权也在管理人手中。管理人负责处理这些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以最大化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债权人会议可以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但决策权仍属于管理人。因此,D选项不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综上所述,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A选项和B选项。
2024-04-29 16:54:04
B,C (1)选项A: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2)选项D:属于管理人的职权。
2024-03-18 19:12:59
同学,你好,这个题应该选择D选项
2024-03-15 16: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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