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们公司采购设备100万,收到的发票是设备13%的发票包括保修三年,我们拆开销售,主机销售给A公司包含一年的保修服务,另外销售给B公司探头30万,还是这台主机的保修服务两年,我们开发票给A是开主机13%的发票,给B开探头13%的发票和两年的保修服务6%的发票,这样能行吗?

甜蜜的乌龟
于2026-07-31 10:40 发布 149次浏览
- 送心意
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6-07-31 10:43
1、第1年保修属于【随同主机销售的法定质保(三包)】,属于货物销售组成部分
供应商卖给你的整套设备包含3年质保,质保价值内含在设备采购价款(13%)内,不属于独立服务。
- 主机销售给A,附带的第1年保修不能人为剥离、不计价;税务机关会认定:主机售价内含1年质保,属于混合销售/货物组成部分,本身没问题。
- 关键风险:剩余2年保修是依附于【主机】的保障服务,但主机不在B客户手里!B只买探头,没有主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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