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企业原按投资性房地产原按20年预留残值5%计提,但由于按市场环境及实际使用及残值预计需要变更变延长使用年限及预留残值?请问这操作可行不?会不会造成税收风险?需要提供什么资料?需不需要出评估?
顾童言
于2025-06-04 17:24 发布 14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5-06-04 17:32
一、操作可行性
可行!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寿命、残值调整 ),符合准则。按 “未来适用法”,变更后从当期开始用新年限、残值提折旧,不用追溯以前。
二、税务风险
主要是税会差异:
税法对房屋折旧年限(最低 20 年 )、残值(合理确定后一般不变 )有规定。若会计变更后和税法不一致,汇算清缴要纳税调整(比如会计少提折旧,税法不认,得补税 )。
风险点:没合理理由乱变更,或不做纳税调整,易被税局认定 “偷税”,补税 + 滞纳金 + 罚款 。
三、资料与评估
资料:内部出书面说明 / 决议(领导签字 ),写清楚 “市场环境变了、资产实际情况变了,所以改年限 / 残值”,财务留存备查。
评估:一般不用强制评估!但如果税局质疑合理性,可能需要第三方评估报告(比如证明资产残值确实变高 ),实务中看情况准备 。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投资性房地产入账时成本是公允价值,所以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是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已经是调了公允的,所以用账面价值转换就可以了。
2021-12-17 22:07:15

你好,第四个是投资性房地产
2019-06-18 20:00:29

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一样
所以表格也一样的
2.可以的
2021-09-01 13:21:49

您好!
若自用房地产是采用成本方式计量的是可以转的 ,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是不可以
2020-07-02 11:41:58

科目是: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2019-04-18 2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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