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给善意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了!!

2023-11-05 02:01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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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多选题专项练习

【本题所属章节】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九章 债权法律制度(已更新至2023)
卖给善意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了!!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乙公司到期未支付货款20万元。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是乙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索要。同时乙公司将自己价值20万元的设备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公司。甲公司()。

A. 应当在知道乙公司低价出售财产的行为之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买卖行为

B. 可以向法院起诉丁公司,要求其将设备返还给自己

C. 可以向法院起诉丙公司,要求其清偿20万元

D. 向法院起诉丙公司,请求其对自己清偿10万元

E. 向法院起诉丙公司,法院可以将乙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答案及解析】DE

本题考核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虽然乙公司是低价处分自己的财物,但是因为丁公司是不知情的第三人,且为有偿受让,所以甲公司不能就该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所以选项A、B错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数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C错误。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所以选项E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