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税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可以可抵扣进项税吗

2019-05-20 16:5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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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税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可以可抵扣进项税吗?代征税,会计学堂小编认为该项征税的货品不属于该企业,大家认同吗?既然不属于,也就不存在进项税的抵扣了,不是吗?下面来看具体法规吧。

代征税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可以可抵扣进项税吗?

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境外的一家公司免费给我们提供了一批样品,报关进口时海关代征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请问我们取得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免费取得的样品如果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些用途中的其中一项,那么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反之则允许抵扣。请贵单位根据样品的用途进行具体的判断。

代征税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比对不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怎么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莫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最重要。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企业可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莫急,提请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是关键。

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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