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产品账务处理

2019-04-22 09:1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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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销售退回的销售方式在实务中很常见。对于退回产品账务处理,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2017年新收入准则中均作了明确规定,会计学堂小编将在以下根据收入准则的规定为大家阐述该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退回产品账务处理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产品销售,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以下简称“现行收入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其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

在销售商品时,如果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且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那么就要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其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根据以往经验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冲减当期收入、成本(此种情况属于正常退货),确认“预计负债”。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

  预计负债

因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实际发生退货时,退回的商品可能与估计时一致,也可能比当时估计的多或者少。

 (1)退回的商品与估计数量一致

在发生退回前,已经提前将收入、成本冲减了,因此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不需要再做收入、成本的冲减。

借:库存商品

  预计负债

  贷:应收账款

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退回的商品比估计的数量多

实际发生的退货大于估计的退货,说明销售当月月底少冲减了收入与成本,需要继续冲收入与成本。

借:库存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收账款

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退回的商品比估计的数量少

实际发生的退货小于估计的退货,说明销售当月月底多冲减了收入与成本,应该将多冲减的部分恢复。

借:库存商品

  主营业务成本

  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收账款

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此种情况因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风险、报酬并没有完全转移,不符合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故不能在发出商品时就确认收入,应将发出的商品反映在“发出商品”科目中,在退货期满才能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1)当退货期满没有商品退回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2)当退货期满,发生退货

借:库存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发出商品

退回产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退货的账务处理

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生退货,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那么要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及税金。如果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应考虑实际退货数量与估计数量之间的差异分别处理:

1、实际退货数量与估计数量一致

因当时在确认收入的当月月末已经进行过调整,故此时不必再冲减收入、成本及税金。

借:库存商品

  预计负债

  贷:应收账款

  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原型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实际退货数量比估计数量多

实际发生的退货大于估计的退货,说明销售当月月底少冲减了收入与成本,需要继续冲收入与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原型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

  贷:应收账款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原型主营业务成本)

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原型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调整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可以调应交所得税。

由于冲减了报告年度的收入、费用,即冲减了报告年度的利润,那么应该调整应交所得税。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原型所得税费用)

然后要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因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做了调整,那么要相应的调整盈余公积。

提示: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

1、调整涉及损益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损益类科目已无余额,所以不能用损益类科目的原型),调整完成后,要将“以前年度损益”科目结平,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报告年度在年度终了时只剩“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有余额)

3、不涉及损益和利润分配的项目,调整相关科目。

上文对退回产品账务处理,结合收入准则为大家做了全面的阐述。要掌握该该知识点,必须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来理解,并通过练习加深印象。对于该知识点,会计学堂开设了相关网课,欢迎大家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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